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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奏强音饮食用药保安全(4)

来源:饮食保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是加强沟通,统一思想,达成共识。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案件,食药监管部门在案件移送前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沟通,就个案是否构成犯

三是加强沟通,统一思想,达成共识。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案件,食药监管部门在案件移送前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沟通,就个案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详细研究,并根据具体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共同决定是否做为犯罪案件进行移交,解决了食药监管部门难以判断罪与非罪的问题。

葛佩芳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总支书记 行刑衔接必须抓住牛鼻子

目前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交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案不移、移而不立、立而不诉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发生涉及行政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原因也各不相同。从行政监管部门角度分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受到目标考核指挥棒的影响。行政监管部门主要以行政案件数和罚没款数作为部门考核的主要标准,但行刑衔接案件往往需要花费行政监管部门大量的精力;且在案件移送后,很可能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行政部门基层干部办理相关案件缺乏动力。

二是食品药品涉刑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基层难以操作。对于产品的定性因为专业性较强难以认定,特别是对于没有标签、文号的不正规产品如何定性比较复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先刑事后行政,但具体与行政的划分不清晰,基层不易掌握。

三是检测方法和标准不配套。例如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保健食品中的非法添加名单,有配套的检测方法;但如果是无保健食品标志和文号的普通食品则不适用。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罂粟和瘦肉精的检测中,公布的方法适用对象局限,导致难以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四是行政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不一致。行政案件时效性要求较高,公安机关的办案则注重外围证据的排摸,办案方式的不一致往往导致行政处理的证据要求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

2015年以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加强沟通交流,逐步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在严厉打击辖区内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形成震慑合力。其做法有六点:

一是充分发挥“五大机制”作用。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和市局关于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指示精神,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和规范了行刑衔接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完善了“联席会议” “联络员”“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和“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五大工作机制,在加强案件线索共享、强化区域联动协作等方面有效地提升了工作效能。今年以来联席例会一月一次,并形成专题的工作简报。

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平台管理。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行刑衔接”工作的关键环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从区局、所队两个层面强化平台管理,各办案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录入,区局公平交易科细化案件核审环节,发现有涉刑线索及案件时,及时督促办案部门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从源头上杜绝涉刑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三是推广“市监+公安”联打、检察院提前介入模式。对可能涉刑的案件、举报,徐汇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同时介入,保证第一时间取得完整证据。具体线索移送机制:内部告知机制,徐汇区公安部门和市场局达成“有案件线索先内部告知”制度,公安部门可以先采取监控措施,避免打草惊蛇;嫌疑人到案机制,即先通过口头传唤让嫌疑人先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提高证言的有效性;涉案物品管理机制,鉴于公安机关对一些特殊物品无储存条件,徐汇区市场局在此类涉案物品处理上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同时建立检察提前介入机制,及时把控案件走向,并对案件的移送和办理全程监督。

四是完善考核机制。为了严格落实关于行刑衔接工作的职责要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将行刑衔接工作纳入执法办案质量评估考核,对各办案部门两法衔接平台的数据录入和案件移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考核,强化案件移送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及时性,以确保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切实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五是主动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主要包括在专业鉴定方面出具证明,有疑难问题向市局请示,并与检验检测机构及时沟通,取得专业支持。

六是落实食品药品相关企业“黑名单制度”。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关的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并通过市局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文章来源:《饮食保健》 网址: http://www.ysbjbjb.cn/qikandaodu/2021/0720/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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