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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奏强音饮食用药保安全(2)

来源:饮食保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冯 源 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行刑衔接的通州经验是协作共享 2014年,通州区政法委出台了《通州区关于建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危害

冯 源 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行刑衔接的通州经验是协作共享

2014年,通州区政法委出台了《通州区关于建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危害食品安全联合办案协调机制的若干规定》,区执法部门联合办案协调机制正式确立。2016年,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部门签署了《关于服务保障城市副中心建设促进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及案件线索移送等制度,确保了通州区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通州区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仅2017年上半年,通州区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合办理涉刑案件35件,抓获嫌疑人37人,主要为涉嫌生产、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犯罪和销售假药罪。

目前在执法实践中,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中罪与非罪及刑罚适用的关系、行刑各个环节交叉时的衔接程序及适用规则、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区分和适用、行政权与刑罚权的界限等始终困扰着基层,均需进一步研究。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时间与公安机关控制涉案人员时间的矛盾。实际检验时间往往超出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的时限,导致出现案件“悬空”的问题。二是公安机关对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比如对区县级或者地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假药认定缺乏认可度。三是证据有效性存在行政刑事不统一的问题,特别是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采纳率不高。四是各区县公安机关对涉案产品数量及价值等认定标准不一致。五是检验检测机构众多,导致检测结论形式各异,检测结论不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我们采取了如下方法:一是充分发挥联合办案协调机制的优势。所有涉刑案件请检察机关前期介入,对于符合涉刑的案件出具建议移送书,利于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二是强化信息共享机制。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构多方及时共享食品药品涉刑案件线索,统一联合发布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情况等。三是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强化前期取证及证据固化,避免影响恶劣的食药违法行为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移送的情况出现。

我们同时也有几点建议: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共同研究明确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需要移送检测的案件范围。二是支持已取得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登记,并鼓励具有食品、药品安全专业知识的专家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专家的司法鉴定资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王月明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 应当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罪与非罪边界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高度重视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问题。早在201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建立行刑衔接相关机制。内蒙古区局在办理多起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中,得到各级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与协助,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今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又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行刑衔接实施细则。目前该细则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待成熟后下发执行。

在行刑衔接实践中,我们也有一些困惑,比如说罪与非罪的边界问题。就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涉及食品药品方面的犯罪近十个罪名,这些犯罪的认定几乎都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

食品方面的犯罪有两个: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前者的犯罪构成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这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讲属于危险犯,其中的“足以”“不足以”是犯罪构成的边界问题。而是否“足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都难以判断的情节。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就构成犯罪,这个犯罪的认定一般没有困难。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销售者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否“明知”,实践中没有客观标准,也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提出难题。

文章来源:《饮食保健》 网址: http://www.ysbjbjb.cn/qikandaodu/2021/0720/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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